第4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年...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