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3日修訂 公安部令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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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3日修訂 公安部令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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