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法釋〔2002〕36號)
為依法公正地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對下列反補貼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一)有關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
(二)有關是否征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
(三)有關保留...
(2002年11月21日 法釋〔2002〕36號)
為依法公正地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對下列反補貼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一)有關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
(二)有關是否征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
(三)有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