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法發〔1996〕15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
(1996年5月6日 法發〔1996〕15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