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16日 法釋〔2016〕27號)
為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
(2016年12月16日 法釋〔2016〕27號)
為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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