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