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9月16日 法釋〔2004〕12號 根據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修訂)[1]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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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6日 法釋〔2004〕12號 根據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修訂)[1]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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