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10月14日 法釋〔2011〕23號)
為規范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后,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二)按照...
(2011年10月14日 法釋〔2011〕23號)
為規范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后,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二)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