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2008年4月17日 法釋〔2008〕4號)
為維護涉臺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臺民事案件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交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以及人民法院接受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委托代為向住所地在大陸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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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 法釋〔2008〕4號)
為維護涉臺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臺民事案件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交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以及人民法院接受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委托代為向住所地在大陸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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