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趙振理和喬木星合作辦理一起販賣毒品罪的案件。距離兩人通宵奮戰遞交上訴狀三個月過去了,法院終于有了消息,案件已確定承辦法官。
經過這幾個月的反復閱卷,喬木星和趙振理發現基本可以確定案件過程是這樣的:
辦案人員通過某種渠道得知被告一馬上要刑滿釋放,便安排某位向立功的嫌犯給被告一打電話聯系,聲稱需要2公斤冰毒。一開始,被告一并沒有那么多的毒品,并沒有同意交易。但辦案人員為了取得信任,特意帶了現金去見被告一,要求被告一盡快交貨。被告一看到那么多現金后,立馬通過各種方式聯系到了被告二,并將2公斤冰毒悉數帶至交貨地點,后被辦案人員當場抓獲。
這起案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釣魚執法”,所謂釣魚執法,用白話說就是——張三本來沒有犯罪的意思,但執法機關基于某些原因,向張三拋出了誘惑條件,比如給張三一千萬讓張三去盜墓,誘使張三產生盜墓的想法并最終實施盜墓,結果在張三完成盜墓行為時,執法機構出現并依法追究張三的刑事責任。這類執法行為,完全違背了人類的本性,理論上張三應當被認定為無罪。
放到這起案件里,就是司法機關到底應該選擇打擊毒品犯罪,還是應該選擇打擊為了爭取功績而制造犯罪的“執法人員”?
趙振理和喬木星是被告二的律師,在充分考慮了法律本身的規定以外,兩人還分析了法律條文之外的因素,那就是權力機關對所謂“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假如這是一起釣魚執法之“非法營運”,那么因為這類行為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爭取到無罪處理相對容易,但是,本案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通常又有黑惡勢力做保護,另外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也有非常惡劣的影響,因此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毒品犯罪均是重點打擊的對象。
趙振理和喬木星兩人多番討論、琢磨,最終決定提出罪輕辯護。
在決定辯護意見后,喬木星非常鄭重的聯系家屬說明了情況,家屬表示支持理解。
家屬從容淡定的態度,倒是讓他們增加了辦案的決心。
當然,這也不排除因為被告二“三進宮”有關,本案發生之前,被告二亦是刑滿釋放不久,前幾次也不外乎是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經過多番溝通,終于約到了和承辦法官的見面機會,喬木星鄭重的將厚厚的辯護意見交給法官。
喬木星:您好,我們發現這起案件的證人證言虛假。
法官:好的,這個等我們閱卷之后,結合你們的辯護意見,再說。你先回吧。
喬木星愣了一下,回答道:好的。
看這樣子,今天并不是個溝通案件的好日子。
告辭之前,喬木星又不放心的對著法官說了一句:您一定要認真看我們的辯護意見,證人證言系偽證,他說的聯系被告一的時間,那時被告一還在監獄服刑。因此,這個案件的來源明顯并非這個證人提供。
法官驚訝的抬頭看了一眼喬木星:好的,我會仔細審查的。
喬木星這才走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