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結(jié)束后,李一一并沒有向往常一樣開車回律所,而是開車回家,沒過完元宵節(jié),似乎這年就還沒過去,還需漸漸適應(yīng)上班的節(jié)奏,李一一也要放松一下理理思緒。
過完元宵,李一一又接到江東區(qū)法院刑庭的電話,告知張大龍案已經(jīng)補充偵查完畢,可以去閱卷了。李一一來到刑庭,案卷尚未做成電子版,李一一只能拍照,回到律所再將案卷相片整理到電腦,
補充的證據(jù)有:方E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鑒定報告,經(jīng)鑒定,被害人曾泳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2毫克每百毫升。
方E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死因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是被害人曾泳的死因符合鈍***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伴繼發(fā)腦疝形成、腦干出血引發(fā)急性循環(huán)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議參與度60%,溴敵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議參與度30%,死者生前喝酒,酒精是造成腦疝形成、腦干出血的誘因,建議參與度10%。
還補充了被害人曾泳父親曾大某的筆錄、被害人曾泳兒子曾小某的筆錄,以及被告人戴麗茂的筆錄。三個人的筆錄主要還原了一個事實,被害人曾泳三代人住在一起,被害人曾泳長期對被告人戴麗茂家暴,酒后也會打罵曾小某,曾大某作為被害人曾泳的父親,經(jīng)常勸阻無效,被告人戴麗茂不堪忍受,多次提出離婚,但是被害人曾泳威脅如果離婚的話,就拿刀殺了被告人戴麗茂娘家一家人,然后再同歸與盡。被告人戴麗茂生怕被害人曾泳報復(fù)其家人,不敢提出離婚。長期忍受,在2016年因不堪重負,服毒自殺,后因送醫(yī)及時,被搶救回來,事后被害人曾泳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喝酒不再家暴,但是好景不長,相隔不到一個月就原形畢露,才導(dǎo)致了本案的發(fā)生。
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曾泳和被告人張大龍發(fā)生糾紛后,當(dāng)晚回到家又借機刁難被告人戴麗茂,一邊罵被告人戴麗茂不守婦道紅杏出墻,一邊對被告人戴麗茂拳打腳踢,曾小某在家就出來勸阻,拉扯之中,導(dǎo)致被害人曾泳摔坐在地,右后腦碰到鞋柜,造成了右耳后幾處擦傷,接著被害人曾泳罵罵咧咧進去洗澡,曾小某回自己房間寫作業(yè),被告人戴麗茂趁機在被害人曾泳的茶水中下毒。其他事實和之前查明的事實一致。由于擔(dān)心曾小某被追究責(zé)任,被告人戴麗茂一直隱瞞被害人曾泳和曾小某拉扯的事實,也故意在2018年5月14日在被害人曾泳睡覺的時候拍攝他頭部受傷的照片。
另外還補充調(diào)取了2018年5月13日到5月16日間被害人曾泳的小轎車的行駛軌跡,軌跡顯示2018年5月13日上午曾泳和張大龍打架之后,駕車去了市區(qū),在某商業(yè)廣場停留了幾個小時,當(dāng)天18時許才回到家中;2018年5月14日上午10時駕車離家,12時駕車回到家中;2018年5月15日下午16時駕車外出,當(dāng)天18時駕車回到家中,2018年5月16日無行車記錄。
因曾小某年僅13周歲,無刑事行為能力,所以公訴機關(guān)不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不追加曾小某為本案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