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由被告人張大龍發表辯護意見,你可以先由你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想先由我的律師幫我辯護。”張大龍道。
“被告人張大龍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李一一正了正身子,朗聲道:“審判長、審判員,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張大龍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告人張大龍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經過研究案卷和法庭調查,辨認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張大龍和被害人曾泳的打架斗毆行為和被害人曾泳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張大龍依法不構成犯罪。”
李一一的聲音剛落,旁聽席有點騷動起來。李一一繼續道:“第一、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根據鑒定報告顯示被害人曾泳的死因符合鈍***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伴繼發腦疝形成、腦干出血引發急性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議參與度60%,溴敵隆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議參與度30%,被害人曾泳生前飲酒,是腦疝形成、腦干出血的誘因,建議參與度10%。意思就是造成被害人曾泳死亡的原因有三個,一個是暴力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參與度是60%,一個是溴敵隆中毒,參與度30%,一個是被害人曾泳生前飲酒,酒精是誘因,參與度是10%。三個原因唯一可能和被告人張大龍有關的,只有暴力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
第二、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被害人曾泳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是由被告人張大龍造成的。被告人戴麗茂的供述、證人曾大某、曾小某的證詞,證明了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曾泳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還有另外兩次暴力事件,一次是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曾泳對被告人戴麗茂實施家庭暴力,被告人戴麗茂還手打了被害人曾泳,這完全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曾泳顱腦損傷;另一次是2018年5月13日晚,被害人曾泳準備對被告人戴麗茂實施家庭暴力,證人曾小某勸阻后,和被害人曾泳拉扯之中導致被害人曾泳摔倒在,右后腦碰到鞋柜,這次也是完全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曾泳顱腦損傷。所以被害人曾泳顱腦損傷有可能是被告人戴麗茂、張大龍和證人曾小某中某個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共同作用造成的。所以,本案的證據并不能得出被告人張大龍造成被害人曾泳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這一唯一的、排他的結論。
第三、被害人曾泳的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被告人張大龍和被害人曾泳是在2018年5月13日起糾紛,3日后被害人曾泳才死亡,這三天期間,被害人曾泳一直有外出,而本案的證據并沒有完全查清這三天被害人曾泳的軌跡,不能排除在這三天間,被害人曾泳有和其他人起糾紛,遭受暴力創傷導致其顱腦損傷。
第四、被害人曾泳顱腦出血不一定是暴力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溴敵隆中毒也可能造成顱腦出血。辯護人經查閱相關醫學資料顯示,溴敵隆中毒后早期多表現為創傷部位出血、皮下紫斑、潰瘍面、針刺部位及刷牙后的牙齦面滲血。隨著病情的發展,可出現自發性出血,如皮膚紫癜、受壓部位青紫或血腫、鼻衄、齒齦或口咽部出血、月經延長等。也可出現咯血、嘔血、黑便、血尿、子宮**等內出血。患者一般死于顱內出血或胃腸道出血性休克。患者既往無出血性疾病病史,突發以多部位、多臟器出血。被害人曾泳的死因鑒定報告顯示,其黑色嘔吐物正是咳血的表現,其鑒定報告顯示顱腦出血、多臟器出血,完全符合溴敵隆中毒的表現。被告人戴麗茂、張大龍的口供顯示被害人曾泳在2018年5月13日和被告人打架之前就已經有頭疼的現象,結合2018年5月6日、5月9日、5月11日、5月13日被告人戴麗茂分四次下毒,極有可能在2018年5月13日之前被害人曾泳已經有顱腦出血的情況。
第五、被害人曾泳的死亡更多的只是一個意外事件。被害人曾泳的死因鑒定報告顯示,被害人曾泳的顱骨厚度僅有2毫米,顯著薄于常人,經辯護人查閱醫學資料,普通成年人的顱骨厚度是1厘米到1.5厘米之間,也就是說被害人曾泳的顱骨厚度僅有普通人的五分之一到七分之一,有可能對普通人來說輕輕的一拳或輕輕磕碰就能對被害人曾泳造成致命的損失,從而導致其顱腦出血,乃至死亡。所以即使被害人顱腦損傷是被告人張大龍造成的,被告人張大龍事先也是無法預見輕輕的幾拳就會造成被害人曾泳顱腦損傷繼而顱腦出血乃至死亡。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查明被害人曾泳真正的死因,沒有查清被害人曾泳除了2018年5月11日和被告人戴麗茂、2018年5月13日和被告人張大龍起糾紛、2018年5月13日被證人曾小某推倒后,還有沒有再遭受其他暴力擊打或受傷,也沒有查清被害人曾泳的顱腦損傷是被告人戴麗茂、張大龍、證人曾小某中何人造成,且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被告人張大龍毆打被害人曾泳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曾泳顱腦損傷致使顱腦出血這一唯一的、排他的結論,本案的證據達不到刑事證據標準要求的高度蓋然性,所以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人張大龍無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暫時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