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婚姻形式是指在婚姻關系中丈夫將妻子的家庭視為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妻子本人的家庭。這種婚姻形式在朝代和地區上有所不同下面列舉一些規定: 在漢朝時期上門女婿制度比較普遍。根據
《禮記》
記載上門女婿要遵守“外姓不婚”的規定即丈夫不能與同宗女性結婚而上門女婿則可以與本宗女性結婚。此外上門女婿還需要遵守“外姓人弗食”的制度即上門女婿不能享用本家族的糧食和福利。 在唐朝和宋朝時期上門女婿制度有所演變。有些地區規定上門女婿可以與本宗女性結婚但也有一些地區規定上門女婿只能在本家族內部結婚。同時上門女婿還需要遵守一些規定如不能參與本家族的祭祀活動等。 在明清時期上門女婿制度更加嚴格。
《大清會典》
規定上門女婿只能與本家族的男性結婚不能與外姓人結婚。此外上門女婿還需要接受本家族的尊重和接待不能與本家族的女性通婚。 需要注意的是上門女婿制度在不同朝代和地區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這主要是由于當時社會文化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所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