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湖廣荊州府監利縣某村發生一件命案,死者是個寡婦。出現了人命,當地的保長急忙到縣衙去呈報。按照清代的制度,坊長、牌頭、里長、甲長、保正、鄉長、練總等地方在官亦在民之人,屬于基層組織頭目,承擔著該所在地方的治安責任,如果發現人命,必須呈報到官,隱匿不報者,則依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果案情重大,這些人不呈報,還有可能被判為絞刑。正因為如此,地方出現人命案件,地方基層...
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湖廣荊州府監利縣某村發生一件命案,死者是個寡婦。出現了人命,當地的保長急忙到縣衙去呈報。按照清代的制度,坊長、牌頭、里長、甲長、保正、鄉長、練總等地方在官亦在民之人,屬于基層組織頭目,承擔著該所在地方的治安責任,如果發現人命,必須呈報到官,隱匿不報者,則依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果案情重大,這些人不呈報,還有可能被判為絞刑。正因為如此,地方出現人命案件,地方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