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修訂)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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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修訂)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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