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3次會議通過2015年2月16日法釋〔2015〕7號公布 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
為了及時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進一步規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提高審判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3次會議通過2015年2月16日法釋〔2015〕7號公布 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
為了及時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進一步規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提高審判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