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
(1999年8月4日 公通字〔1999〕59號)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保證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