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26日 法釋〔2009〕1號)
為正確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正本提單包括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第二條 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
(2009年2月26日 法釋〔2009〕1號)
為正確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正本提單包括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第二條 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