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9月9日 法發〔2016〕22號)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
(2016年9月9日 法發〔2016〕22號)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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