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2月25日 法釋〔2002〕5號)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1]的規定,現將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
(2002年2月25日 法釋〔2002〕5號)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1]的規定,現將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